关于印发《平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承办企业:
为了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加强示范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现将《平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平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鲁商发〔2017〕5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工〔2017〕46号)以及《平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平财字〔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企业。承办企业是指经项目主管单位平邑县商务(平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财政局根据《平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并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平邑县商务局(平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是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平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平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平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平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验收小组由扶贫办、财政局、审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项目验收小组依据《平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平财字〔2018〕15号)所规定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九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十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办法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平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